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校長之通報權責義務相關疑義,教育部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94401號函辦理。
二、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文業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爰通報責任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
三、 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96428號函(諒達)業已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係陳學務主管及校長核閱,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報之准駁,再予敘明。
四、 爰學校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 至校長所涉事件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後,由教育部將該通報事件改列予該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陳報該事件之處理情形。
二、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文業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爰通報責任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
三、 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96428號函(諒達)業已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係陳學務主管及校長核閱,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報之准駁,再予敘明。
四、 爰學校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 至校長所涉事件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後,由教育部將該通報事件改列予該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陳報該事件之處理情形。
